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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看过上文之后,或许会产生一个疑问:
当时对于强奸幼女的处罚力度到底有多大,竟然促使小古如此费劲心机来找志军作为替死鬼?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请允许我花费一点笔墨简单科普一下文革时期的情况。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强奸犯处罚比较严厉,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尤其是强奸幼女的,更是从重处罚,但处罚力度和文革时期比起来依旧远远不如。
那么文革期间对于强奸罪是怎么规定的呢?难道要判个二三十年甚至无期徒刑?
恰恰相反,文革期间并没有强奸罪,因为当时没有《刑法》。
1949年立国后,一直到1979年,我国只有两部法律,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另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没有《刑法》,当然也就没有强奸罪。
正因为没有具体的量型规定,所以怎么判决全靠法官个人喜好,其中大部分都是遵循“老大哥”苏联的规定判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点和现行的法律差不多。
不过随着文革大潮一来,民众对于“性”的观感完全变了,认为除夫妻之外凡是涉及到男女关系的人全部都是十恶不赦之徒。
在那个特殊的年代,人们的捉奸、游街、批斗的热情异常高涨,各种打击手段也是花样百出,令人惊心动魄。
单身外出必有约会;男女同行定有奸情!
一旦发现除夫妻之外的男女发生关系,必将是一群人破门而入,将其堵在床上,挂上破鞋(释1),五花大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