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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可以通过个体心理学来了解不同的各类人,然而,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并没有那么大。我们观察到:很多人都表现出同一种类型的失败,比如自杀者、酒鬼、性欲错乱者、精神病人、罪犯、问题少年。他们都是在生活的某一方面遭遇了失败,并且是在一个所有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上彻底地失败了。他们都是冷漠的,对社会提不起兴致。可是,虽然这样,我们也不能认为他们是另类的而将他们排斥在生活之外。任何人都不具备完全的合作能力以及全面的社会感,而罪犯只是在某一方面陷入程度较深的共同失败中罢了。
想了解罪犯,还有一点非常关键;但在这一点上他们和普通人没什么两样。我们都在努力克服困难,想要实现自己的梦想,如果实现了目标,我们会觉得自己很棒。杜威[18](Dewey)教授认为这些只是在追求安全而已,是正确的做法。另外的一些人认为是在追求自我保全(self preservation)。但是,无论我们给予它怎样的称谓,却总能在自己身上发现一条巨大的行动线索:自下而上,从失败到成功,从卑微的地位上升到优越的地位。这样的行动线是从童年开始的,将蔓延至生命的末端。所以,我们不必惊讶于罪犯身上也有类似的倾向。据观察,罪犯也是在努力解决问题、渡过难关,并立志成为优秀的人。与普通人所不同的是他们的追求方向比较特殊,而他们并非没有追求这些目标的行为。我们会发现,他们是因为对社会生活的规则太过陌生,对同伴太过冷漠,不懂得合作,所以才选择了这样的错误方向。
因为很多人并不是这么认为,所以我们要特别注意这一点。他们觉得罪犯和普通人不一样,是特殊人群。比如,某些科学家宣称:所有的罪犯都心智低下,异于常人。一些迷信遗传的人则觉得罪犯是先天遗传的结果,必定要成为罪犯。此外,还有一些人觉得环境是引发犯罪的元凶,一个人一旦犯罪,就是无法改变的,会一直罪恶下去。如今,对于这些看法,我们可以找到许多证据来进行辩驳,并且,我们还发现,如果我们承认这些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无法解决犯罪的问题了。在我们的有生之年,一定要消除这种人间悲剧。我们知道犯罪是可悲的,我们一定要努力找到对付它的合适方式,而不能消极地熟视无睹,无助地说:“这是遗传在作怪,我们又有什么办法呢?”
无论是遗传还是环境,都不存在无法对抗的力量。从一个家庭、一种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中,或许会有性格秉性都非常优秀的孩子,甚至会有一些称为罪犯到了而立之年居然洗心革面、重新开始的孩子。有时,出生清白的家庭也会出现罪犯,有时,罪犯世家中也会培养出优秀专家,这都无法解释。倘若犯罪但是遗传的结果,或者产生于某种特定的情境,就不会发生诸如此类的事情了。可是,在我们看来,这确实不难理解。或许是因为环境变好后,对他们的要求减少了,他们的一些错误的生活方式也就没有了生存的土壤。或许,他们已经达到了自己的既定目标;他们可能年老力衰,腿脚不便,无法再做出出格的事情;再或者,由于骨骼已经僵硬,无法再飞檐走壁地去做梁上君子这样的事情。
在进行更进一步的探讨前,希望我们能够去除“罪犯都是疯子”这样的看法。即使罪犯中有一部分是精神病人,但是,这类犯罪却是带有特殊性的——他们是在完全不了解自身的情况下选择了错误的处理方式,并且他们也不觉得自己应该为罪行负责。所以,低智商者仅仅像是一件工具,我们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这类犯罪上。那些在幕后操控的主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罪犯,他们为智力低下的人描绘了一幅宏伟的蓝图,让心潮澎湃的低智商者去实施计划,而自己却躲在一边看着他们冒着被惩罚的危险做恶行。一些经验丰富的罪犯煽动他人犯罪也是这样的情形,他们一般都早已计划好如何实施犯罪,再教唆年轻人去执行。
现在,我们一起来回想一下当初所提到的巨大活动线:任何人,包括罪犯在内都是在这条线的范围内追寻梦想,追求稳固地位的。在不同个体的梦想或目标中,会有很多差异或者变化,作为罪犯,他们总会将个人优越感作为终极目标。他不愿意与人合作,他的目标对别人来说并没有任何好处。社会需要各种能够互相合作的个体,他们互相依赖、互相协作。然而,罪犯身上一般都有一个特点,那就是他们并没有考虑到这样的社会目标。我们将在以后继续讨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现在,我们要研究的是:假如我们想对一个罪犯有进一步的了解,就要发掘他在合作中所遭受的失败到了何种地步,以及失败的本质是什么。每个罪犯与人合作的能力都是不同的,有的好一些,有的则非常差。比如说,有些罪犯在潜意识中会限制自己只能犯那种小的罪过,而另外一些人则对自己毫无限制,最终犯下滔天大罪。即使是在罪犯中也有主谋和从犯之分,如果想进一步了解罪犯的各种不同类型,还需要去研究他们的生活方式。
早在四五岁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看清楚一个人生活方式的主要特征,这说明个人典型的生活方式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形成了。所以,我们不要认为,一个人的生活方式可以轻易地发生改变。人格是存在于生活方式之中的,如果想纠正一个人错误的行为,就必须要了解他在构建生活方式的时候究竟犯下了怎样的错误。因此,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很多罪犯在接受了无数次惩罚,被周围的人侮辱和蔑视,几乎被剥夺了社会生活的所有个人权利之后,依然不能控制自己,还会犯下相似的罪行呢?并非是来自经济方面的困难迫使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当然,在面临经济危机和沉重的生存压力时,我们是会看到犯罪案件呈明显上升的趋势。调查研究也显示,物价上涨的幅度也决定了犯罪案件的增加幅度,二者一般是正比例关系。然而,这并不能够说明经济产生问题就一定会引起犯罪。这些只能说明人类的行为不是我行我素的,而是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比如说,一个人与人合作的程度是有极限的,在极限的范畴之外,人类就很难再与人合作,贡献自己的力量。他们或许会排斥合作,走上犯罪的道路。在某些个案里,我们会发现,当一个人丰衣足食的时候,他在各方面都是正常的,然而,当生活陆续出现一些他无法解决的困难时,他就会用犯罪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在这里,起关键作用的是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也就是一个人的生活方式。
通过分析个体心理学的这些案例,至少,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很简单的结论:罪犯的合作能力一般都是有限的,他们无法对他人产生浓厚的兴趣,当现实已经超过了他们的合作能力后,他们就会犯罪。他们的合作意识会在问题无法获得解决时彻底崩溃。如果我们审视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罪犯无法解决的问题,就不难发现,在我们的整个人生中,只存在社会问题,而只有当我们乐于合作,并喜欢与其他人交流时这些问题才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个体心理学家宣称,我们可以将生活中的问题分成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友谊问题,这种问题是与他人发生联系的问题。对于罪犯而言,自然也会有很多朋友,但绝大多数可能都是酒肉朋友。他们会聚集在一起,彼此开诚布公。然而,他的生活范围却被这样的一群朋友给缩小了。他们无法与社会上的普通人建立朋友关系,他们认为自己处于社会边缘地带,不知道如何做才能让自己在与同伴的相处过程中感觉到轻松自在。
第二种问题是包含工作在内的一系列问题。假如带着这样的问题去问罪犯,很多人可能会说:“你真的不明白工作有多苦。”他们不像一般人那样在工作岗位上努力奋斗,他们认为工作是苦差事。因为一份有意义的工作包含有与人合作的兴趣及贡献自己的幸福心态,而这些恰恰是罪犯身上最缺乏的东西。他们很早就表现出不愿意合作的特点,所以,大多数罪犯在解决工作上的困难时都没有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
由于他们过早地呈现出缺乏合作精神的特点,所以,大多数罪犯在解决工作困难前都不曾做任何准备。一般来说,罪犯都是没有特长,并且虚度光阴的人。如果仔细研究他们的过去,你会发现,在他们进入学校的时候,甚至是在这之前,问题就已经产生了。他们是不懂合作的,如果想要解决工作上的困难,就一定要学会合作之道。然而,想要让他们改变,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我们不能怪他们在工作上出现问题,我们应该将他们看作一些没有接触过地理却在参加地理考试的学生,他们必定给不出答案,只会交空白卷。
第三种问题是爱情方面的一切问题。对于美好的爱情,非常重要的是对配偶的喜爱及与配偶之间的合作。有这样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一些被送往感化院的罪犯,很多都在入院前患有性病。这就说明,他们需要一种简便的方法来处理爱情中的问题。他们会觉得爱情可以用来买卖,异性对于他们而言,就等同于财产。在他们眼里,性生活是应该坚持的,性就是征服,而不是什么伴侣关系。有一些罪犯提到:“如果不能随心所欲地得到我想要的东西,那么,生活对我而言,还有什么意义呢?”
现在,对于从哪儿入手来防止犯罪的发生,我们应该有一些定论了。在感化院里对他们实施鞭打是没有意义的,除非让他们明白合作的重要作用,否则,就算是释放了他们,还是存在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就目前的情形来看,我们无法真正地隔离犯罪分子。所以,我们要解决一点:如果说他们真的不能适应社会环境,我们将如何处置他们呢?
如果一个人做任何事都不希望与人合作,那这个问题就不可忽视。在生活中,我们随时随地需要与人合作,我们的言谈举止或倾听方式都可以体现出我们的合作能力。如果我的观察没有错,那么,在观察、谈论、倾听方面,罪犯都与普通人不同。他们的语言异于正常人,而这样的差别会对他们的智力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希望其他人能够在我们讲话的时候理解我们的意思,理解也是一种社会因素。我们给予语言一种共同的解释,所有人对于它的理解理应是一样的。然而,罪犯却并非如此,他们的逻辑和想法与我们不同。这一点在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解释时表现得非常明显。他们的智力没有问题,并非天生愚钝。假若我们认为他们的个人优越感目标是正确的,那他们的结论也就不能算是错误。或许某个罪犯会说道:“因为那个人的裤子很棒,我却无法拥有,所以我想杀了他!”假如没有任何人要求他的方式要正当,大家也承认他的欲望很有意义,那么,就不能说他的结论是错误的,自然,这有违常理。近期,匈牙利出现了一起刑事案件。几个妇人涉嫌毒害他人,当其中一个人被抓进警察局时,她说:“因为我儿子已经快死了,所以我要毒死他。”假如她不愿意再合作了,除了毒死他,她确实也做不出其他的事情。她的意识是清醒的,但是统觉表却是特殊的,因此,她对事物的看法会与常人不同。由此,我们便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罪犯看到他们喜欢的东西,并想要毫不费力地得到它时,总会理直气壮地认为:他们本来就应当将这个东西从这个无趣而又不友好的世界中据为己有。他们对世界的看法是不正确的,他们会错误地估计自己与他人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