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百六十三章:发现问题》的补充说…(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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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说所谓的考公政审,前两年新版政审条例出来后,现在绝大部分地区都是要求考生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这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有什么不同呢?多了“违法”二字!以前只有公检法的公务员需要开“无违法犯罪记录”,现在绝大部分普通的单位也需要了。

而这个范畴里,只新增了行政拘留记录的查询。意味着只要行政拘留了,一般都开不出相关证明!其实关于这个证明,全国很多地方规定的都很含糊,貌似只有广东明确规定:只要法院没判决有罪,就能开“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实践中,貌似只有深圳真正如此做…

再一个,是否影响三代的问题?其他地方不清楚,新版条例实行后,道南省就连警校联考都取消了这项连坐制度。公检法都只查本人,其他省份暂时不清楚。当然,入伍的话,比较严格,还是用的专用的入伍条例,问了木子,她表示是会影响的。

事实上现在的法检系统的工作都非常规范,有些检察官看到案子小,也许就直接给你做不予起诉。

但要说明的是:现在不予起诉都要做听证了!就是把你家里的村、居委会领导,辖区人大代表,办案民警,检察官以及本人聚在一起商量讨论,基本就是走过场,十多分钟搞定,且基本上没有人会在这一步“挂”。

而不予起诉分两种,一种叫绝对不起诉;一种叫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就是认为证据不足,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没有不良记录;而其他的则会有不良记录。其中附条件不起诉是针对未成年人。

总之,要遵纪守法,一犯罪就很麻烦,各种程序走得你头皮发麻!

当然,程序越多意味着…

随便在附卷写了一点,主要是为了补充《第三百六十三章》的一些规定。帮助大家理解剧情。

最后,还请各位尊敬的、亲爱的读者能给我投一些银票,这玩意据说很影响人气!林新儿在此谢过大家啦!

顺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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