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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佶对这些劄子一律不加理睬,多次催促蔡卞尽快完成死刑的复奏。在赵佶多次遣内侍催促蔡卞下,蔡卞拿出了勾决的名单,赵佶看都不看就在上面批道:上列诸囚,均系罪无可赦,为害既久,犯法犹深,若不从重处断,国家永无宁日,着刑部、大理寺、开封府从速一体施刑,悬首都门,以震慑宵小。
赵佶将大理寺的劄子批转下去,要求立刻执行,不得有误。赵佶知道明天的常朝一定很热闹,为了不让那些官员们将枪口全对准自己,赵佶觉得应该找个背锅侠来,他拿着曾布的《肉刑论》看了一遍,觉得我们曾相公那是龙凤之姿,天日之表,非常适合拉来顶包。
赵佶令梁师成去请曾布来,曾布来后,赵佶为曾布赐坐问道:“曾相元丰时曾上《肉刑论》,神宗当日并不反对,荆公也不反对,似乎因冯京,此意遂寝,曾相现在如何看肉刑。”
曾布说道:“臣之看法,与当日无二。”赵佶问道:“可为吾详解之?”
曾布说道:“臣主张启用肉刑的原因,第一,徒流之法过宽,不足以惩治罪大恶极者,不能有效制止人们犯罪;二是肉刑废除之后,在死刑和生刑之间缺乏过渡的中间刑罚,使得定罪量刑轻重失当,有不当死而死者,死刑过多造成了比肉刑更加严重的后果,违背了圣贤先王制刑的本意和宽严适中的刑法原则;三是认为如恢复肉刑,既可以断绝了犯罪之人重新犯同类型罪的可能,又能够增加刑罚的威慑力量,以反面示例很好地教育威慑他人,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恢复肉刑非但不残酷,而且是一种“仁爱”之术。”
看着赵佶有点懵逼,曾布说道:“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奸,而其过于重者,则又有不当死而死,如强暴赃满之类者,苟采陈群之议,一以宫剕之辟当之,则虽残其支体,而实全其躯命,且绝其为乱之本,而后无以肆焉。岂不仰合先王之意,而下适当世之宜哉!”
曾布还向赵佶举例说明此事,以军士逃亡为例进行了说明:逃亡的军士依律是要被处以斩刑的,但是如果不是处在战时状态,并且在其逃亡后没有为非作歹的情况下,可以将斩刑减等而为刖足之刑,从而保全其性命。曾布说道:“先王之制刑罚,未尝不本于仁,然而有断肢体、刻肌肤以至于杀戮,非得已也。”
听了曾布的话,赵佶只是笑笑,要是真如曾布所说,这事情就简单了,自汉文帝废除肉刑以来,千载之下,没有哪个皇帝敢于恢复肉刑,就是杨广、朱温这样的暴虐之主也没有说去重新设立肉刑,让赵佶去恢复肉刑,阻力之大,可想而知。
赵佶问道:“吾闻当日反对者甚多,以何为由?”
曾布解释道,其实当时不叫反对者很多,应该叫没有几个支持者。时任御史中丞冯京就认为认为这样会破坏现有的军法,有可能制造新的混乱,并且一代明君唐太宗也弃肉刑而不用,恢复肉刑之举实不可行。
当然这种大事怎么少得了我们大苏学士这样的顶级业余政治爱好者,当即上疏明确表示反对。苏轼也对恢复肉刑持鲜明的反对态度,他认为肉刑有违以仁义为本的治国之道。 恢复肉刑的举措,乃“以力胜之”,而这样的措施是不能长久的,可能会导致天下大乱的后果,因此肉刑断不可复。被王安石又在小本本上记了一笔。
最终经过一番唇枪舌战,还是保守派们占了上风,吕公着等认为:肉刑制度与仁恕之道的价值观是相抵触的,不应当成为道统文人的主张。 针对曾布所认为的不用肉刑就不能制止犯罪的主张,吕公着批驳说圣人制刑就是为了消除争夺戕杀之患,现在怎么能够抛弃圣人留下的好传统呢?在吕公着看来,肉刑只能伤害人的肢体,而不能起到有效预防犯罪的作用,道学家们口口声声讲仁义道德,在实际中却要依靠残酷的肉刑来维持封建的统治,这样正证明了道学家的“天理”不能确立。
确实,恢复肉刑实在是有点过于离谱了,而且肉刑会制造出大量的残疾,反而增加大宋的负担。但是不加重刑罚的话,大宋如今的情况,必须要用重典才行了。
刑罚体系失衡是宋代出现肉刑之争的主要原因。有些犯罪适用死刑太过,笞杖刑又显得太轻,而流刑有些时候与死刑等同。一方面,轻刑倾向日益严重。从《宋刑统》来看,宋代的徒流刑可以折为笞杖,即便是次死之刑的加役流,最后也只以脊杖二十后远流三千里、配役三年,民众的轻刑心理加强。宋代大赦的频繁也是导致民众轻刑的重要方面。一般的犯罪最后都可以得到宽宥,大赦使人“罪而不避”,良善之人也有作奸犯科的可能。另一方面,宋代刑罚也有过重的一面,部分士大夫认为对于盗窃犯、军人犯罪过多地适用死刑是不妥的;而流放跟死刑也差不多,流放之地多为烟瘴之地,有时候还没到目的地人已经死了。针对这种刑罚体系失衡的现象,恢复肉刑的呼声也随之出现。
对儒家“仁爱”思想的理解不同。两宋时期有关肉刑存废的两次较大的争论中,无论是主张恢复肉刑的一方,还是反对恢复肉刑的一方,都有一个共同的理论出发点,即都秉持“仁爱”思想。赞同的一方,如曾布、王安石、朱熹,在其论证恢复肉刑必要性时,论据之一即是基于对当时死刑过多的形势判断,认为肉刑的恢复,可以减少死刑的执行数量,而保全人的生命。 而反对的一方,如冯京、陈亮等,同样是出于这一儒家理念,只不过他们所做出的判断方向与肉刑恢复论者恰恰相反,认为肉刑残民肢体,过于残忍,因此应该完全废除。
刺配刑的大量存在。有宋一代,刺配刑成为当时的主要刑罚,已与许多犯罪发生了事实上的粘连。但刺配刑过于轻微,不适宜许多重罪,现实中,刺配刑常常与其他刑罚并用,有时是几种刑罚并用,客观上增加了犯罪人所受的伤害。另外,刺配刑终身侮辱性的特点也被士大夫们认同,他们认为其他肉刑也有着类似的效果。
赵佶的看法是肉刑不能恢复,但是刑罚必须家中,徒刑流刑都要与苦役挂钩,朝廷疏浚运河、修建各种基础工程,都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些罪犯中大部分是青壮年,与其让他们刺配,不如从事劳役,还可以减少良善百姓的劳役,变相保护守法百姓。
同时这种苦役才能更好的震慑犯罪,提高犯罪成本,否则动辄大赦,罪犯根本不畏惧法律,国家制定刑统何用?赵佶将自己的看法说给曾布听,曾布也认为,相比于肉刑,恐怕苦役更能让人接受一些。毕竟摧折肢体,过于残酷,服几年苦役,则完全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