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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凭着我们这个不断更新的法律知识体系。
总是要保持与法律法律司法解释的更新保持一个大体的同步,除了成文法还要格外的关注各类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参考案例,从而确保法律依据不出错,避免发生硬伤。
比如人家法律规范修改了,然后你还是起诉,最后被撤回起诉,那就是你的公诉责任,这没有说的。还有有些入罪门槛降低了,或者增加了新的入罪形式,那也要予以重视,从而确保指控的完整。应该追诉而没有追诉的,也是一种失职,复查起来也是一个问题。
在法律基准之外,一些最新的法律理论可能对实务可能产生影响的,也要涉猎,否则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来,结果你还不知道,那就必然影响指控的效果。同样的,根据新的理论也很可能对定罪量刑产生新的影响,如果不掌握,那么审查的结论也不够慎重。
还有一些刑事政策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动,没来调整了你还浑然不觉,最终案件的效果就很有可能与现在的趋势是反着的,这样效果也必然无法保障,整个人也会感觉慢半拍,让你怀疑你的业务素质。
还有一些社会治理、溯源治理的相关问题,与案件相关的各类社会体制机制问题,都需要扩展性的研究,办一个案子就用弄懂一类问题,这样才有可能提出系统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而达到一个源头治理的效果。
3.要保持开放的心态
初任检察官只是一个起点,而不是一个终点。
虽然你任上了检察官,并不等于你成熟定型了,你需要不断的博采众长。
要能够接受新生事物,比如数字检察工作,不要以为这只是特定部门、特定人员的事,或者摆弄数据应该是助理的事。你要认识到摆弄数据可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
虽然数字检察的很多工作,一开始不像是传统的办案,好像是在办案之外另起了炉灶。
似乎是专项工作搞调研和数据统计,可能因为一些案子引起,但又似乎不是案子本身。
建立模型显然不是一个办案流程,也没有什么法律文书,相关材料也没法归档到某一个案件当中。
但是一旦模型应用到一定程度可能就会产生成百上千个线索,形成一种批量监督的线索。
这可要比一个案件,一个检察建议,一个线索移送函什么的厉害多了。
因此,我们不能拘泥是否具有司法办案的外观而对其加以排斥。
比如有些员额可能以为它不是具体办案而将数字检察模型的建设和应用工作主要退给助理。
这样显然既不利于数字检察工作的推进,也不利于初任检察官的成长。
生在数字时代就要适应数字浪潮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我们应该认识到数字检察也是在办案,只是它是批量型的办案,不是个别化的办案,它是先为办案做足准备,比如调取数据、建设模型、应用模型,这个前期准备可能比较多,甚至比较庞杂。但一旦纳入正规之后,就可以源源不断产生诉讼监督效果。
这其实是一种升级型的办案模式,只是现有的办案流程还没有为其做好准备而已。
除了数字检察工作,还有很多新的业务形式和业务模式等待我们去发现和探索,这其实就是守正创新的工作,也是检察现代化的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有不少传统模式不兼容的、传统办案流程不涵盖的新形式,我们不应排斥,反倒是要拥抱创新。
不仅要拥抱创新,还应该敢于提出一些新的思路。
初任检察官既然纳入检察官序列,就应该有一种主人翁的姿态来思考和谋划检察未来。
不应该仅仅是跟着干,让干啥干啥,而应该有自己的思路,有自己的主见。
除了办好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同时,我们还要为检察制度、检察机制不断的添砖加瓦。
不是要成为检察创新的阻力,而应该成为检察创新的主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