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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两份材料的对比,有温简的视新锐觉真正的经营数据,有温简当初提供的虚假数据,这一对比,几乎没有任何悬念,温简就是蓄意诈骗,无论主观,客观上都存在诈骗。
“温女士诈骗的行为不仅骗取了我们巨额的投资款项,并且对我们此次并购产生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以恒盛资本被骗的数额,温简至少要被判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大家屏息等待温简方的律师舒听澜的陈述。
她一上来就否定了对方律师的指控,条理清晰说明
:“根据我方当事人温简提供的材料,视新锐觉与恒盛资本是合作关系,恒盛资本所提供的投资金额,并不是打到温简个人账户,而是打到视新锐觉的公账上,以做收购专用款。”她稍停顿,然后继续
:“这是当时双方就本次收购计划的所有来往材料,由此证明,我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判定我当事人不存在诈骗,而是普通的经济纠纷案。”
对方律师当然也猜到她会以经济纠纷来辩护,当即提出反驳意见:
“在明知视新锐觉频临倒闭,更无法履行合同的相关内容时,利用作假的数据骗取我方投资,试问这不叫诈骗叫什么?”
舒听澜:“视新锐觉的经营状况在行业内有目共睹,且恒盛资本在决定投资之前,已派专业的审核人员入场审核,这种情况下,我方有理由相信,恒盛资本对视新锐觉的现状是充分掌握的,且认可的,才会决定投资。”
舒听澜这么一说,被告席上的温简迅速看了她一眼,有种不祥的预感。
旁听席的陆阔与卓禹安也忽然意识到舒听澜在做什么,她表面在努力帮温简辩护,实际上,把恒盛资本的审核人员牵扯进来,那必然会牵扯出温简行贿一事。
恒盛资本的律师也是一愣,不知道对方律师为什么会突然自杀式辩护。恒盛资本是想保住嘉佳的,所以没有提及派她审核一事,也是料想温简一方更不可能提。
如此一来,如果能证明温简行贿审核人员,那么也可以间接证明,在最初,她就存在恶意诈骗的主观、客观行为。
但行贿资料,以舒听澜的立场当然不能提供,她以后还要在这个行业里工作,不可能自砸招牌。刚才的行为,充其量是会被冠以不够专业严谨,并没太大影响。但是如果她直接提供温简行贿的证据,等于违背一个律师最基本的职业素养,以后没人会再找她代理。
这时恒盛资本的律师团里,其中一位律师忽然站出来,在众目睽睽之下,提供了这份证据。是温简与嘉佳的来往证明,以及嘉佳的签名。
这位律师提交完证明之后,还朝旁听席的陆阔看了一眼。没错,是陆阔买通了恒盛资本的这位律师。
他拿着这份资料,随时待命。
整个庭审以不可逆转的方式一边倒。
一审判决很快下来,温简以诈骗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她不服提起上诉,当然,这是后话。
眼下,在法庭时,舒听澜在后面没有继续说话。与温简对视了几分钟,两人眼中暗潮汹涌,温简第一次发现自己看错了人,以她对舒听澜的了解,她如果接了她的案子,必然会全力以赴,从没想过,她会蓄谋这么久,狠踩她一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