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一章 摸鱼摸到大白鲨(四)(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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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公元前2112年,乌图赫加尔死于一场意外或者可能是阴谋。此后乌尔纳姆南征北战,继阿卡德王国以后,统一整个美索不达米亚,建立起了强大的中央集权制王朝。另一强大的苏美城邦拉格什于约公元前2110年被征服,乌尔纳姆留给后人一部《乌尔纳姆法典》,今天考古所得的只是这部法典的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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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伦尼亚时代以前,两河流域即已形成所谓在国内建立正义的立法传统。拉格什城邦乌鲁卡基那改革,约公元前2378~2371年。铭文提及“他建立先前时代的秩序”。阿卡德王萨尔贡被称为“正义之王,讲正义者”。乌尔王乌尔恩古尔铭文记载,“遵照沙马什,两河流域古巴比伦人崇拜的太阳神,正义之法律,他使……正义获得胜利”。乌鲁克王辛伽什德是两河流域迄今所知最早规定日常生活必需品,如粮食、植物油和羊毛的最高限价的统治者。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制定了迄今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法典,乌尔纳木法典,考古学者仅发现其断片,法典序言宣称禁止欺凌孤儿寡妇,不许富者虐待贫者。自苏美尔城邦时期以来,两河流域社会分化日益严重,奴隶和平民反抗贵族的斗争日益尖锐,外族,山地部落,不断入侵,苏美尔城邦统治者为使国家不致毁灭,王朝不致被推翻,实施法治以抑制社会的不安,抵御外族入侵,是非常必要的。这是两河流域各城邦的历代统治者统治经验的总结。

我国的中华法系出现在夏商周时期,最早形成在秦朝。

华夏最早的成文法是西周的《吕刑》。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当然,法律是人为创造的,因为人本身便是不完美的,人们所制定的法律也会有着很多的漏洞。

而这些漏洞,正是让许多有心人在法律面前格外嚣张,让他们有机可趁。

有时候,法律又是不平等的,它会成为“有权有势”之人的保护伞,成为平民的枷锁。以前叶枫也是被这把枷锁牢牢铐住的一员,现在即使这把枷锁没有自己变“细”。叶枫也早已超脱出它之外。

末世之中,法律依然是掌权者的工具,不过这工具的能力被极大的削弱。

人命也就不再值钱,每天都有人丧生,有的是在兽口,还有很多则是被自己的同胞所杀……

总的来说有好有坏吧,可能叶枫天生就是那类藐视律法的人,他渴望自由,真正的自由,大块吃肉,大碗喝酒。四大名著中,叶枫最喜欢《水浒传》。不为里面描写的好儿郎,不为其中众多美女,美妇,只为那水泊梁山的快意生活,快意恩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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